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9********,汉族,大学文化,住北京市**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辽B****9号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绥肇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2KM+500M处,与被害人杨某乙相撞,造成杨某乙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伤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肇事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
2、证人杨某丙、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甲系过失犯罪,且其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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