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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未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太仓市**染厂员工,暂住太仓市**镇**区**组(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会**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听取了被不起人杨某甲、被害人近亲属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三轮车,车上搭载多人且将女儿被害人杨某乙(殁年1周岁)放于驾驶员前方踏板上,在太仓市沙溪镇永久广场帝豪3号娱乐会所北侧道路由东往西行驶时,杨某乙从杨某甲手臂空处坠地遭碾压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太仓市公安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取得被害人杨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当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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