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绰号无,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住永川区**镇**路**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云A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杭瑞高速公路昆明往毕节方向行驶,08时38分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1909km+47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其驾驶的车辆与道路右侧波形护栏发生碰撞,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侧翻在道路外边坡上,造成云A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客杨某乙当场死亡、高某某受伤,云A3****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多处受损及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过失犯罪,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共计30余万元,赔偿被害人高某某近9万元,且取得被害人亲属及高某某主动谅解,并请求司法部门对杨某甲不追究一切刑事责任。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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