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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永州市江永县**镇**楼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23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湘******号小客车从道县返回其江永家中时,沿G538国道自东向西行驶途经江永县上江圩镇锦江村路段时,超车期间与对向被害人义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义某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经法医学鉴定,义某某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致肝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26万余元,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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