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4310221989********,曾用名杨某乙,1989年**月**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7时20分,杨某甲驾驶湘******号东风日产轿车,行至文成路石灰窑居民区130栋路段右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黄某某相撞,杨某甲及时向110报告此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及救援。黄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3007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及救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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