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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对面(户籍所在地:肇东市**乡**村**屯**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黑M*****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镇**集团门前路段时,因违章行车,追撞至前方孙某某驾驶的徐工牌挖掘装载机尾部,造成两车受损,乘车人韩某某受伤、乘车人杨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杨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0036mg/100ml。

    案发后有证人报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 年10 月2日在哈尔滨市医大一院门诊部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传唤到案。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手续、送达回执、谅解书等;证人孙某某、张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害人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儿子并已取得其家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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