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住贵阳市白云区**街**。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贵F****3号小轿车经贵阳市云岩区西二环往花溪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岩区西二环圣泉流云花园路段时,与正在施工的绿化工人被害人汪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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