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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0********,初中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住通江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持A2驾照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通江县诺江镇往通两河口镇方向行驶,14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S302线173km+200m(通江县长坪镇水口三岔路口)路段时,与杨某乙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袁某某)相撞,造成袁某某平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乙平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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