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51105451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乡**村**组,现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贵********号变形拖拉机(核载1000kg,实载12900kg)由黄平县**镇往黄平县**镇方向行驶,11时11分许,当车行驶至五甘线126KM+100M处(小地名:黄平县**镇**路段)时,因严重超载导致制动效果减弱、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贵******号小型普通客车刮擦后碰撞并碾压行人时某某,之后向前继续行驶至黄平县**镇**路口时乘车人杨某乙跳车,造成行人时某某当场死亡、贵********号变型拖拉机乘车人杨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继续向前行驶1.6公里后将车停下,停车后及时报警,在随警车返回现场的途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杨某乙、时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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