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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兴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8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电动二轮车载带其祖父杨某乙,沿兴化市22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29省道31KM+870M路段,与由东向西推行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斜过公路的朱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杨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被害人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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