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4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42********,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其妻子严某某,沿江宁区湖熟街道徐慕社区杨家村内无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释村路段右转时,因车速快、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的树木,致严某某因胸部、腹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得到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姚某某、杨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年满七十五周岁、谅解、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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