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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藏族,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伍仟圆)。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4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4月,杨某乙(已判)和四川某某投资公司合伙共同出资“**”邛崃店。2015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该店任会计。2015年8月,“**”足浴店在邛崃市临邛街办棉花街 111 号正式开业经营。2015年8月起,足浴店内先后增添“手淫”、“口交”项目,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该店的会计工作主要负责检查吧台上的收银情况有无出错、对库房的盘点、每天的收支情况汇表,将每天的收支情况向四川某某投资公司的李某某汇报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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