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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家住泾阳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和刘某某、杨某乙等五人在泾阳县三渠镇武寨府村村委会旁边的一家夜市吃饭、喝酒,期间杨某甲约饮用四瓶啤酒。当晚23时许,杨某甲醉酒驾驶鲁D0****灰色小型轿车沿红色旅游路由南向北送刘某某回家,当车辆行至旅游路武寨府村村委会附近路段时,被泾阳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16.8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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