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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上,武冈市**镇**村**组村民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湘E7****小型轿车搭载杨某乙(别名杨某乙)从自家出发,行驶至同村曹某甲家。9月20日凌晨,杨某甲又驾驶湘E7****小型轿车搭载邓某某、曹某乙、杨某乙行驶至武冈市荆竹铺镇派出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3mg/100ml。

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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