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1********,汉族,中专文化,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住邵阳市大祥区**路残联地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办理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路地段时被北塔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杨某甲的呼气酒精含量为82mg/100ml,后经鉴定,杨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留的湘******小型轿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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