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街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粤E7****的小型轿车沿上(海)瑞(丽)线由三穗县八弓镇黄土坎往王朝酒店方向行驶,于当日20时35分许,行驶至上瑞线1825公里10米(新大桥路口)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杨某甲作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9mg/100ml。经抽取杨某甲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6.93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号牌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940号检验报告;5.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封存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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