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仁怀市**镇**村杨某乙家中饮酒后,驾驶贵CM****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镇**村**组杨某乙的家中沿208省道行驶至**村**组家中,后又于21时驾驶其二轮摩托车从家中返回杨某乙家中结算工钱时发生纠纷。杨某乙报警后,仁怀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杨某甲传唤至仁怀市公安局五马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后经提取杨某甲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前科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熊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抽取杨某甲血样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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