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职高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31日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浙J1C****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管铁线下各派出所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15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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