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8********,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闽B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州省天柱县邦洞街道铁厂往贵州省天柱县联山街道天泽郡方向行驶,21时28分行驶至天柱县联山街道冷水溪(坪从线24公里5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1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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