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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4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3日1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将车牌号粤LC****的轻型厢式货车停放在惠城区金石七路彩虹超市连锁店路段摆摊点的临时停车点,然后与朋友饮酒吃饭,因停放的车辆占用摊位,在接到要求其挪车的电话后,杨某甲于是驾驶车辆挪动车位,在倒车时不小心碰撞到在车后面的杨某乙家摊位,造成水果摊车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杨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对杨某甲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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