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乐业县,身份证号码4526291998********,汉族,大专文化,乐业县**服务中心**,住乐业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桂L****9小型轿车行驶至乐业县城同乐路小吃街路口时,被乐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杨某甲的血液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他人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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