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0时25分,杨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009县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与启新大街交叉口北侧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83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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