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29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乡**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牌号冀******的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赞皇县**路处时被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静脉血酒精含量为96.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接受公安交警大队的十日教育管理,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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