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迁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冀B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迁安市**大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民警带至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40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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