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78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温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8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2****小型轿车,从温州市瓯海区东耕村吹台中路开往东耕村吹台西路,后在吹台中路20号前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样检测,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杨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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