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厂(户籍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皖K*****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由东向西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人民路与濉溪路交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