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7********,汉族,中技毕业,陕西省**职工,群众,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水站,现住在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3时0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陕EY****号小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城区西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大街与西岳路丁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