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5********,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水电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位于罗源县**镇**水电站的住处喝酒后,驾驶无牌助力车前往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其儿子杨某乙家中。途经罗源县松山镇江滨北路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乙醇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杨某甲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2.39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经罗源县公安局鉴江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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