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E****号小型客车从绥阳县蒲场镇往茅垭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茅垭镇新江村跑马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