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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6月1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家和哥哥及父母一起吃饭喝酒,在吃饭过程中杨某甲母亲突然生病呕吐不止,杨某甲的哥哥就跟本村医生打电话叫其到家里出诊,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医生还没来,杨某甲看到母亲吐得越来越恼火,就驾驶自己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去张某某医生家去叫他,当车行驶至永嘉场口被警察查获了,经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2020年5月22日21时20分,民警在铜梁区人民医院协助医务人员对杨某甲进行静脉血液血样的提取。经鉴定,事发时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0.9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某甲当晚酒后驾驶距离约1公里,其中有800米属于乡村道路,路上行人流量及车流量均较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庭情况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血液提取现场记录;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目的是为了救治突发疾病的母亲,杨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去请医生的行为是为了其母亲能得到及时救治,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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