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81974********,苗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镇远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社区**组,于2020年12月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0号小型轿车由镇远县盘龙街“十大爷”饭馆往镇远县老电力局宿舍停车场方向行驶,于21时56分在镇远县盘龙街盘龙桥头50米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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