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性别: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5********,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现住黎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0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开智,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贵A5****号小型轿车沿黎洛高速公路由锦屏往黎平方向行驶,当晚22时0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黎洛高速2km+50Om(黎平北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Oml,后依法抽取杨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杨某甲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6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杨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甲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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