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9********,汉族,大学文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地:龙江县**镇,住龙江县**镇**医院家属楼**单元**楼**室。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黑B****6号**轿车从位于龙江县**镇**医院家属楼的家中出发,沿**公路行驶至龙江县**站时,将路边路障撞毁,经鉴定,杨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1月4日在龙江县**公路**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及在校表现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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