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9********,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贵D****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镇**路0公里+150米处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怀方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963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甲被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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