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驾驶甘AR0***号普通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宁区建宁路孔家崖加气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4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