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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住址地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驾驶甘AR0***号普通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宁区建宁路孔家崖加气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2.4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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