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41984********,汉族,大学文化,大庆市**研究院**,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因殴打他人、办理假证被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500元罚款,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白色路虎(车牌号黑E****N)从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开发区经铁人大道行驶至让胡路区乘风九区,后又从乘风九区经南二路行驶至让胡路区东湖综合大市场,因与宋某某及其家人发生殴斗被警察抓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杨某甲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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