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冀A4****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山路与承德街交叉口东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杨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1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杨某甲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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