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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09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现住: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29日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未成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2EZ5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黄岩**路(妙儿桥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前科记录查询、前科刑事判决书、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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