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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3时许,杨某甲饮酒后驾驶贵J*****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从巴东县**镇居委会**组陶某某住宅处出发,沿乡村公路、**省道向居委会三组方向行驶,行驶至**集镇(小地名:**)处时将车辆交由其儿子杨某乙驾驶回家。后巴东县公安局**派出所口头传唤杨某甲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甲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甲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后对杨某甲抽血取样。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送检延期审批表、鉴定聘请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薛某甲、彭某某、薛某乙、杨某乙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182号检验报告;4.巴东县公安局绿葱坡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5.抽血取样视频;6.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且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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