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武山县洛门镇刘家坪村杨某乙家中饮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后在家中驾驶甘E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洛门镇刘家坪村产业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洛门镇康庄村王某某家门口附近路段,被武山县公安局洛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
2020年3月8日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杨某甲的血样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1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书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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