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蒙E*****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阿荣旗那吉镇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振兴路与滨河西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杨某甲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16.59毫克乙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