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址: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50分,被不起诉杨某甲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坝)-后(坝)线67km+500m(岑巩县后坝卫生室门口路段)处,与杨某乙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在岑巩县人民医院对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岑巩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54.08mg/100ml。经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杨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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