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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排***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6日、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路***写字楼***房间内在明知其房屋已出售给齐某甲、赵某甲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刘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甲首付款6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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