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家住**乡**村**号,系武功县**二班**,上学期间住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武功县全境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攻坚时期,各村、社区严格禁止人员聚集和出入,当日14时许,武功县公安局南仁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南仁乡下寨村杨某乙家中有人聚众打麻将,存在传播疫情风险,民警孟某某、袁某某受指派前往案发地进行查处。处警民警到达现场之后,对打麻将人员进行训诫并对赌具予以收缴。在民警孟某某收缴赌具时,杨某甲上前抢夺被收缴的赌具并推搡民警,此时,杨某乙用胸口顶撞民警袁某某,杨某甲见杨某乙与民警袁某某起冲突,遂推搡拉扯民警孟某某,致使民警孟某某警服被撕扯烂,杨某乙用双手从后抱住民警袁某某向后拖拽,阻碍民警执法。两名处警民警打电话请求支援,在支援警力到达之后,南仁派出所所长徐某某依法口头传唤了该两人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此时杨某甲拒不配合且将民警段某某拦腰抱起,对民警进行抱摔,致使民警段某某头部撞墙,手部受伤。
另查明,杨某甲无犯罪前科,现在是武功县**中学高三学生,2020年参加高考。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实施行为时系高三在读学生,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依法免除刑罚。杨某甲现为**在校高三学生,2020年参加高考,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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