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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妨害公务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管某甲房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构成犯罪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西安市长安区**镇**村村民徐某某发现其丈夫詹某某给家住山阳县**镇**村女青年管某乙转账2万元。2019年9月28日徐某某来到山阳县**镇**村打听管某乙住处,并给其村委会留了自己的联系电话。在山阳县城打工的管某乙之母杨某甲得知后,认为徐某某影响了管某乙的名声,遂打电话联系徐某某,双方到山阳县人民广场见面,徐某某担心自己挨打,到丰阳酒店躲避,并向山阳县公安局报警。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带领辅警姚某某、杨某乙赶到丰阳酒店了解情况后,认为不属于案件,遂将徐某某送到商运司车站,让其回西安。民警处警在回单位的途中,再次接到徐某某报警,王某某接到指令后又赶到商运司车站,发现杨某甲和丈夫管某丙找到正准备乘车回西安的徐某某,杨某甲以讨要说法为由阻挠其乘车回家,并登上客车继续纠缠徐某某。处警民警上车对杨某甲的行为进行多次警告,要求其下车,停止违法行为,杨某甲拒不听从民警的劝阻和警告,继续在客车里纠缠徐某某,在车厢内大声吵闹。处警民警为了尽快恢复公共秩序,将其强制带至车门口时,杨某甲抓住车门扶手不放,警察将她强行拉离时,被绊倒在地上,一脚蹬在民警王某某大腿根部,致王某某受伤。经山阳县中医医院诊断,王某某右大腿软组织损伤。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能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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