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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村。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杨某甲与妻子黄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村租用养殖场地从事生猪养殖,2018年10月,杨某甲先后从江川购买了128头幼猪到养猪场内进行饲养,2019年1月初杨某甲养殖场内饲养的幼猪陆续生病死亡,至2019年1月9日养殖厂内的幼猪开始大规模病死,杨某甲在发现所养殖的生猪生病死亡后未向有关防疫部门进行报告,未对病死猪尸体做无害化处理,伙同妻子黄某某私自将病死猪尸体丢弃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赤马社区周边的垃圾桶内。至2019年1月25日,杨某甲将剩佘的23只病猪以2300元价格卖给白某某,但猪仍然关在杨某甲养殖场喂养,至2019年1月31日养殖场内的23只生猪已病死17头,病死猪尸体后被丢弃在赤马小学周边垃圾箱内,剩余六头病猪已由防疫部门工作人员处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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