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和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龙某甲、龙某乙、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清池麦克斯酒吧喝酒,酒吧打烊后管理人员把音乐关停希望杨某甲等人离开,但杨某甲等人以酒未喝完为由不愿离开,还叫内场保安张某甲等人跟他们喝酒,张某甲等人以工作期间不能喝酒为由拒绝了杨某甲等人,杨某甲等人觉得张某甲等人不给面子,对其进行推搡辱骂,后外场保安进来将杨某甲等人劝离酒吧。凌晨5时许,杨某甲等人离开酒吧内场后仍继续和保安理论,杨某甲等人觉得没面子不服气,后由陈某甲和黎某某两人去拍酒吧后门要求保安出来理论及道歉,后遭拒绝,陈某甲则纠集陈某乙、龙某甲、龙某乙、黄某某等人手持砖块、铁栏杆、木棍、啤酒瓶等工具走到酒吧后门,陈某甲再次拍门,门开以后,陈某甲等人就朝酒吧里面扔啤酒瓶、砖块、铁栏杆等东西,保安张某乙被砸中头部后,其他保安见状就冲出来制止陈某甲等人,双方发生打架,保安薛某某在制止过程中被陈某甲等人打伤。期间,黎某某手持石头向保安砸去,陈某甲手持长木棍对驾驶摩托车路过的董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薛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董某甲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3.被害人薛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董某乙、董某甲、龙某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