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曲本院批准,同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4日以来,杨某乙和肖某某因某某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杨某乙伙同杨某丙、杨某丁等家族成员强占某某公司办公场所,在双方协商处理纠纷过程中,杨某乙、某丙、杨某丁等人在查账过程中擅自将账目以外的公章、保险柜、电脑主机等物品搬走,杨某乙以防止肖某某从某某公司转移财物为由,安排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人以吃住在某某公司的方式看守某某公司办公场所,其中有封锁办公室场所通道、更换某某公司门锁等手段,致使某某公司无法正常办公,造成某某公司停业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属刑民交织的案件,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认定本桩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存疑)。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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