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下午,在沈丘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之妹杨某乙(另案处理)与其娘家邻居刘某某家发生吵骂,双方发生争执,后杨某甲跟随其妹杨某乙等人到刘某某家中,双方发生厮打,致刘某某及女儿杨某丙、杨某丁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所用较小,系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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