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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6251984********,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小区,系通化市东昌区**礼仪服务中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丙、王某某杨某乙(后三人已不起诉)于2019年6月24日22时在通化市东昌区**街糖果华庭KTV无故将被害人邹某某孟某某打伤。经鉴定,邹某某孟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杨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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